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批准后,应当设立控制保护区。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后,应当根据线路实际情况确定控制保护区,并设立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范围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成线路设置控制保护区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