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并开展试运行,试运行不少于三个月。试运行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试运营,试运营不少于一年。

轨道交通试运营期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