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古建筑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