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古建筑保护专项经费,用于古建筑的修缮、征购和古建筑保护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