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不得在古建筑内外乱搭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在古建筑及其设施上刻划、涂污。

禁止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应当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立案的,结案后应当立即无偿移交。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