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当合理有序地用于受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