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沿江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涉及防洪安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工业污染、港口船舶污染、非法码头、入江排污口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沿江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长江河道段格化巡查管理的要求,组织协调巡查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快速响应、分类处置、有效管控。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