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长江岸线保护工作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长江岸线保护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重要信息共享、重大事项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
(四)对长江岸线保护和利用状况开展评估;
(五)建立与长江流域有关管理机构、南京都市圈沿江城市有关机构和长江保护其他相关机构的协调机制;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