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影响较小的岸线,划为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区。

开发利用区规划利用应当考虑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港口建设、防洪、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影响,按照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进行相应管控。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