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发放:

(一)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河道采砂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采砂单位和个人,年可开采量低于五千吨或者因航道整治采砂可以直接许可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