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二)公益广告,是指以公益宣传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广告。

(三)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的户外广告。

(四)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