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

(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

(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

(九)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

(十) 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