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