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八条有效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及更新置换,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鼓励有关专业化公司为公共建筑的空调运行和维护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筑节能教育和培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