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