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有效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