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被登记保存或者查封的资料或者物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