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撤销案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