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助、信贷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建设、管理和利用水利工程。

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依法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利工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