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因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或者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或者造成灌溉、防洪、供水等效能丧失或者降低的,应当报有管辖权限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