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水库大坝坝顶、闸坝交通桥,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机动车禁止通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机动车外,其他机动车禁止通行。
确需利用已成的水库大坝坝顶、闸坝交通桥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征得水库管理单位同意后,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大坝坝顶、闸坝交通桥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设置交通限制标志,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和养护路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