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烟叶收购计划由市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烟叶产区的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将烟叶收购计划落实到适宜种植烟叶的村、社、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