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外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变造、伪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超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品种、数量的;(四)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运达地点的;(五)使用通过虚假手段骗取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