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十四条有效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