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决定无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解除合同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