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用人单位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决定无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解除合同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