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工商联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对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