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