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六)侵犯职工通信自由的;
(七)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