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六)侵犯职工通信自由的;

(七)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