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或者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报告,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