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一)居住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改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四)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