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的用地和建设维护资金。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