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职责,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