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或者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工程质保期届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分期交付使用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移交。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