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