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有效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包括:(一)高速公路及其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区域;(二)高速公路及其两侧无边沟的,为高速公路缘石外缘起不少于五米范围的区域;无截水沟的,为上边坡坡顶外缘起不少于五米范围的区域;(三)高速公路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区域。前款规定的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有征地界限的,征地界限以内为用地范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