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分向、分车道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二)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服务出行人员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管理、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用房、高速公路管理及行政执法用房。
(三)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站站口与国省道、县乡道及专用公路、城市(区)主干道及重要交通吸引源(如规模以上工业园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工矿所在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之间的连接公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