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或者开启高速公路防护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