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执行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使用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喷涂、安装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和示警灯。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