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交通流量,设置、开放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辆快速通过,避免收费站出现拥堵。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现拥堵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适应车流量的需要,保障车辆安全、便捷通行。高速公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为执行救护、救援、抢险等现场处置任务的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便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