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通行,并要求补交车辆通行费;对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导致收费道口堵塞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