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标准,与高速公路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因未建设前款规定的设施而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管理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补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