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提前阅读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准备审议意见,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制止。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事先未经过会议主持人同意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应当提示发言人结束发言。
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