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七日内转交自治区有关机关研究处理。自治区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