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常委会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