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