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自治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告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秘书长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常委会办事机构定期向有关方面通报列席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