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的召集人主持会议。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