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一条有效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说明、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