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向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人员必须递交书面辞职请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所担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